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州远东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与谢锡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远东苹果服饰有限公司,谢锡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远东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碓坊村。法定代表人金水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锡义。苏州远东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与谢锡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熟知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谢锡义结欠苏州远东苹果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8502元,该款由谢锡义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8502元,于2014年6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如其逾期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总额为人民币188502元的剩余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0元由谢锡义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05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知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宗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