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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小路与秦佳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路,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路。被执行人秦佳男。申请执行人刘小路与被执行人秦佳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420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4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佳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被执行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9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