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龙强与杜景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62号原告申龙强,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景山,男,汉族,1952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龙强诉被告杜景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龙强撤回对被告杜景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原告申龙强减少诉讼请求及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申龙强负担25元,余额5691元退回原告。审 判 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