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赵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白某甲、周某与白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周某,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白某甲,农民。原告周某,农民。被告白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连发、周某与被告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连发、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连发、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