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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永商初字第45号原告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红山精细化工园科技创业中心203室。法定代表人金松,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灵,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叶向峰,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下称桑瑞斯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下称鼎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瑞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瑞斯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购销粉未业务往来,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1074元未付。2014年11月,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后,仅于2015年2月支付货款20000元,对其余应付款项一直未付。但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货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10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鼎力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购销粉未业务关系。即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粉未涂料,被告支付相应款项。截止2014年10月30日,双方对帐后,被告鼎力公司向原告桑瑞斯公司出具往来确认函一份,载明:“截止2014年10月30日,贵公司尚欠我司货款121074元”。被告鼎力公司在该往来确认函上加盖公司印章。被告鼎力公司确认欠款金额后,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10107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因原告桑瑞斯公司提交的往来确认函上加盖了“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和“安徽桑瑞斯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两枚公章。对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和“安徽桑瑞斯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金松,公司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也是一样的。该笔业务系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往来,由于公司业务员失误误盖了安徽桑瑞斯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往来确认函、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就本案而言,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往来确认函明确注明“截止2014年10月30日,贵公司尚欠我司货款121074元”,且鼎力公司在该往来确认函上加盖了公司印章。被告鼎力公司确认欠款金额后,仅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101074元。现原告持往来确认函,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01074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桑瑞斯公司要求被告鼎力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故被告鼎力公司应自原告桑瑞斯公司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鼎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鼎力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桑瑞斯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074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107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被告鼎力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