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惠清与范志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清,范志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陈惠清,女,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金禹,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肖国良,男,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系原告陈惠清的丈夫。被告范志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惠清诉被告范志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惠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清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陈惠清负担。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人民陪审员  林徐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