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韦学伟与北京新侨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学伟,北京新侨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644号原告韦学伟,男,1975年5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新侨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仓上街2号AMB大厦B座6层,组织机构代码77406852-7。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欣,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美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下坡村村委会西南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199502-2。法定代表人樊徐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彩虹,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洪宇,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学伟与被告北京新侨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美业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学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2713号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韦学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陈婉龙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