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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迟洪强与丛恒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洪强,丛恒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迟洪强,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丛恒妹,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洪强诉被告丛恒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洪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洪强撤回对被告丛恒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洪强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