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殿军与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军,吕万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吕殿军,现住农安县。被告:吕万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殿军诉被告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