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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殿军与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殿军,吕万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吕殿军,现住农安县。被告:吕万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殿军诉被告吕万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