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黄某某,女,苗族,生于1967年3月8日,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蔡思杰,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苗族,生于1959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