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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黄某某,女,苗族,生于1967年3月8日,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蔡思杰,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苗族,生于1959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