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修军旗审 判 员 XX星人民陪审员 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