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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绍武诉杨绍彩、杨绍顺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武,杨绍彩,杨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杨绍武。被执行人杨绍彩。被执行人杨绍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绍武与被执行人杨绍彩、杨绍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查明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施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杨绍彩、杨绍顺恢复的照壁的位置,处于暂停施工的拆迁区域,暂不宜强制被执行人杨绍彩、杨绍顺恢复照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