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杨绍武诉杨绍彩、杨绍顺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武,杨绍彩,杨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杨绍武。被执行人杨绍彩。被执行人杨绍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绍武与被执行人杨绍彩、杨绍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查明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施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中,要求被执行人杨绍彩、杨绍顺恢复的照壁的位置,处于暂停施工的拆迁区域,暂不宜强制被执行人杨绍彩、杨绍顺恢复照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