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海莲与刘海斌、刘孟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莲,刘海斌,刘孟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李海莲。被申请人刘海斌。被申请人刘孟元。申请人李海莲与被申请人刘海斌、刘孟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5)馆民保字第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海斌名下的冀D×××××号面包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解除已查封的车辆,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要求对查封车辆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海斌名下的冀D×××××号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军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