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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黄在玉,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