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聂某与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聂某探视聂睿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荣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