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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聂某与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复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聂某探视聂睿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保   亮审判员 陈瑞审判员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荣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