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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常具斌与陈美楠、礼鑫、董志兰、董瑞霖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常具斌,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宁夏西吉县。委托代理人:吴亮,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礼鑫,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青铜峡市。被告:董志兰,女,汉族,1943年8月出生,住青铜峡市。被告:董瑞霖,男,汉族,1991年2月出生,住青铜峡市。被告:陈美楠,女,汉族,1996年12月出生,住青铜峡市。原告常具斌与被告礼鑫、董志兰、董瑞霖、陈美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常具斌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陈美楠户籍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原告常具斌负担,退回原告常具斌2893元。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