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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永容、邹文强与陈相羽、陈朝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容,邹文强,陈相羽,陈朝静,刘海虹,程健哲,程昌沛,陈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06号原告陈永容,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邹文强,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铭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相羽,女,200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朝静,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刘海虹,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健哲,男,200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程昌沛,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涛,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永容、邹文强诉被告陈相羽、陈朝静、刘海虹、程健哲、程昌沛、陈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永容、邹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容、邹文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永容、邹文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容、邹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永容、邹文强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