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登伟、温小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登伟,温小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82-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石维国。被执行人:吴登伟。被执行人:温小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登伟、温小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10时至2015年10月13日10时止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登伟、温小赛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柳南路323号房屋一间。2015年10月13日,吴包玉(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江省苍南县巴艚镇浦东村)以人民币13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登伟、温小赛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柳南路32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9869、00239870;土地使用权证号:1-2012-02-2656号]归买受人吴包玉所有,上述房屋的房屋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吴包玉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包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包玉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