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徐建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茂乐。委托代理人潘丽萍,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徐建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云梦县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