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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桃英、肖件军、肖香红与蒋细祥、叶品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5)宁执字第912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李桃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肖件军,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肖香红,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细祥,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追加):叶品情,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人。二、案由、案源、标的申请执行人李桃英、肖件军、肖香红申请执行蒋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做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598万元。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蒋细祥妻叶品情为被执行人,本案已全部自动履行到位。承办人:唐小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