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春尾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尾,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惠来县东埔农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尾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春尾自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在其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唐某和1次,计重约0.1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平10次,计重约1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寅7次,计重约2克。在此期间,陈春尾还容留陈某平、周某寅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各2次。2015年1月29日1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鳌江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陈春尾家中抓获陈春尾及吸毒人员周某寅等人,现场在陈春尾家中查获其未出售的毒品海洛因21小包、计重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计重2.8克,在周某寅身上查获其向陈春尾购买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重2.2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春尾家中查获的2.8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克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周某寅身上查获的2.2克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春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春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春尾因吸毒成瘾,遂萌发以贩养吸的邪念。自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陈春尾多次在其位于惠来县东埔农场的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唐某和、陈某平、周某寅等人吸食。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和1次,计重约0.1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平10次,计重约1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寅7次,计重约2克。在此期间,陈春尾还容留陈某平、周某寅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各2次。2015年1月29日12时许,周某寅又再次到陈春尾家中向陈春尾购买了2.2克毒品海洛因,并与陈春尾一起在陈春尾家中吸食。当天13时许,惠来县公安局鳌江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陈春尾家中抓获陈春尾及吸毒人员周某寅等人,现场在陈春尾家中查获其未出售的毒品海洛因21小包、计重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计重2.8克,在周某寅身上查获其向陈春尾购买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重2.2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春尾家中查获的2.8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克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在周某寅身上查获的2.2克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5年1月29日对分别查获被告人陈春尾的可疑毒品海洛因21小包,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一次性注射器12支,白色透明小封口袋25个;吸毒人员周某寅身上的可疑毒品海洛因1小包,均予以扣押。2.称量笔录。惠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5年1月29日在该队用称量工具托盘天平对查获的可疑毒品进行称量,称量结果为可疑毒品海洛因21小包净重为8克,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净重为2.8克,可疑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为2.2克。3.证人周某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周证实他在2014年11月份开始向陈春尾购买毒品海洛因至今有七八次,每次100元、200元、300元不等,购买后有时在陈春尾家中吸食。2015年1月29日中午,他向陈春尾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后在陈春尾家中与陈春尾一起吸食,后被同志现场查获。经周某寅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被告人陈春尾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并容留他在其家中吸食的人。4.证人陈某平的证言。陈证实他在2014年10月份开始向陈春尾购买毒品海洛因至今约12次,每次50元。他曾在陈春尾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5.证人唐某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唐证实2015年1月24日13时许,他向陈春尾购买1次2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1克。经唐某和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被告人陈春尾就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吸食的人。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陈春尾辨认,确认无误。7.鉴定文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化)字(2015)02012号、02011号《理化检验报告》各1份,检验意见分别为查获被告人陈春尾的可疑毒品8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可疑毒品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周某寅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2.2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8.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陈春尾。9.现场检测报告书4份。载明惠来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9日分别对被告人陈春尾、吸毒人员周某寅、陈某平、唐某和进行现场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检测结论为被告人陈春尾、吸毒人员周某寅均含有吗啡、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人员陈某平含有吗啡成分,吸毒人员唐某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10.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鳌江派出所证实,2015年1月29日13时许,该所根据线索,在惠来县东埔农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陈春尾及吸毒人员周某寅、陈某平等人,现场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21小包,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3小包,在周某寅身上查获可疑毒品海洛因1小包。11.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东埔农场派出所证实,被告人陈春尾,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东埔农场。12.被告人陈春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陈供述他1995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成瘾至今。2014年10月份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后来他以贩养吸,在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唐某和2次,重约0.2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平10次左右,重约1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寅约7次,重约2克。他还在其家中容留陈某平、周某寅吸食毒品各2次。2015年1月29日,同志在其家中将他抓获,现场查获其毒品海洛因约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约3克,还有10多支毒品注射器及几十个小封口袋等。经陈春尾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陈某平、唐某和、周某寅就是到他家向其购买毒品并吸食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尾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春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春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