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曾俊武、罗伟房贩卖毒品罪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曾俊武,罗伟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被执行人:曾俊武,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罗伟房,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曾俊武、罗伟房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5)韶曲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俊武、罗伟房二人分别应支付罚金xxxxxx元、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俊武、罗伟房仍在服刑,其住所暂无法实施搜查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曾俊武、罗伟房的存款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俊武、罗伟房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