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钱万锋、钱镒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丰琴,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钱万锋。被执行人钱镒年。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钱万锋,钱镒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定钱万锋于2014年10月31日前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清偿利息。钱镒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钱万锋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钱万锋、钱镒年因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程序后,如发现不可执行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