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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舟山市恒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均、倪燕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恒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许均,倪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费平波,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均。被执行人倪燕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人许均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船厂路怡沁苑7幢1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