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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阮宜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阮宜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05号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方庆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舵海,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桐城市。法定代表人:阮宜加,该公司经理。被告:汪舵海,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阮宜加,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阮宜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汪舵海、阮宜加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