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苏丰峰、方伟与方伟、高治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丰峰,方伟,高治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00738号原告:苏丰峰。被告:方伟。被告:高治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丰峰诉被告方伟、高治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9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800元(被告高治平已预交),合计7419元,均由原告苏丰峰负担(原告苏丰峰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被告高治平)。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