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秦鹏与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103号原告:秦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址番禺区。被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汉威。委托代理人:林苗苗,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穗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