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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6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常艳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常艳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117号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铭,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常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艳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艳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艳艳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嘉顺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