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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泽英申请执行胡勇 其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泽英,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万泽英,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胡勇,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勇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勇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勇名下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查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