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泽英申请执行胡勇 其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泽英,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万泽英,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胡勇,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勇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勇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勇名下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查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