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冠荣与吴水莲、吴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冠荣,吴水莲,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杨冠荣,男。被告吴水莲,女。被告吴祥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冠荣诉被告吴水莲、被告吴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冠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冠荣负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