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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世纪锦城8幢二单元19层A户219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692181-0。法定代表人唐敏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街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一期C座13层。负责人蒋相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已冻结的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冻结的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任 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