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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恢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阳市宝峰工业供销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正海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恢字第99号德阳市宝峰工业供销公司诉周正海侵权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9日作出(2000)德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市宝峰工业供销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正海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德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