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美权与冉应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权,冉应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罗美权,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福梅(系原告之妻),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冉应奎,男,1962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权诉被告冉应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美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美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美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罗美权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开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