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克强与李小粉、何年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强,李小粉,何年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58号原告高克强,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粉,女,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XXX,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年松,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克强与被告李小粉、何年松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克强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克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克强撤回对被告李小粉、何年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高克强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