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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因婚前相互了解的少,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底被告与原告的父母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禹王台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初婚,被告系二婚,双方无子女。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社区证明、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已步入中年,双方婚姻缔结实属不易。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