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倪晓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倪晓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负责人:王崇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晓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诉被告倪晓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被告倪晓丰已还清透支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激扬审 判 员 张修峰人民陪审员 谢俭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