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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胡玮琪与张有苹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玮琪,张有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03-1号申请执行人胡玮琪。被执行人张有苹。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玮琪与被执行人张有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有苹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