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海与徐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7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婷,女,1989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娟,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志华,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徐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娟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