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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海与徐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77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婷,女,1989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娟,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志华,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徐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娟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