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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柳某某,男,198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