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辽宁北方红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红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柯,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北方红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联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北方红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