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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蠡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永贵、赵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9点左右,在*****徐某甲家房后,徐某乙与吕某乙家因琐事发生争执,徐某甲、徐某乙兄弟俩与北绪口村吕某甲等人发生打斗,吕某甲致徐某甲受伤,经鉴定徐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称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甲陈述、证人徐某乙(柏)、张某乙、张某丙、肖某甲、边某甲、吕某丙证言、蠡县公安局蠡公法鉴字(2014)第389号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及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孔卫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