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彭应文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应文,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彭应文,农民。被执行人陈军,农民。本院在执行彭应文与被执行人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利川民初字第0155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相华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