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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5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月英、杨秀霞、董荣黎、董桂林、董桂萍与被上诉人南京南浦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英,杨秀霞,董荣黎,董桂林,董桂萍,南京南浦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月英,女,193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霞,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荣黎,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林,女,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桂萍,女,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志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南浦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欣乐新村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佘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福民,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月英、杨秀霞、董荣黎、董桂林、董桂萍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南浦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六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月英、杨秀霞、董荣黎、董桂林、董桂萍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户籍信息证明一份,证明本案原审原告董春田已于(2014)六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作出前去世,并表明董春田还有其他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董春田在原审诉讼期间已经死亡,且有本案当事人以外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应中止诉讼,等待董春田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由于董春田家属及原审诉讼代理人未将董春田已经去世的情况及时告知原审法院,导致原审法院在董春田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作出原审判决。鉴于本案出现新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沿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钮丽娜审 判 员  沈萍儿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