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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光同与被执行人王自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同,男。被执行人王自力,男。申请执行人李光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自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自力于2015年9月2日自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光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