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6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415号原告马×,女性,年龄33。被告贺×,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峰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