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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易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金堂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彭州行初字第62号原告易某,男,2014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理人易刚敏,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黎昌龙,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潘智,局长。原告易某诉被告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高洪轩人民陪审员  盛诗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