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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毕海燕申请宣告毕金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毕海燕,女,1972年3月27日生,满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毕金成,男,1950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毕海燕申请宣告毕金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申请人毕海燕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宣告毕金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毕海燕撤回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毕海燕撤回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