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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宝北与被执行人临沂高盛肥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北,临沂高盛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北,居民。被执行人临沂高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华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北与被执行人临沂高盛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沭劳人仲裁字(2015)第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