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黎泽海、王梅哲与熊丹、李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黎泽海。原告王梅哲。被告熊丹。被告李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泽海、王梅哲诉被告熊丹、李华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泽海、王梅哲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裴芝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