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志猛与李小博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猛,李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238-1号申请执行人曾志猛,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李小博,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曾志猛与被执行人李小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博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等财产。2015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